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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记者 叶薇)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新办法调整了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调整申请个人拥有车辆条件,调整单位用户申领要求。

《实施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具体有以下三处修订:

一是调整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由上一轮政策要求“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调整为“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二是调整申请个人拥有车辆条件,由上一轮政策要求“个人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通俗地讲,就是要求个人名下“既无新能源车,也无燃油车(沪C号段车辆除外)”。

三是调整单位用户申领要求。对单位用户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在上一轮政策要求“信用状况良好”基础上,增加“在本市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者单位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要求。

对于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登记汽车的个人用户,《实施办法》通过发放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继续支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于名下已拥有在本市注册燃油汽车的个人用户,《实施办法》则鼓励个人将燃油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信用状况良好”的界定没有新变化。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主要包括: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的,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及以上的情形。

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以及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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